工傷案件的賠償,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:1)職工賠償行政法官的判決及裁定/裁決;2)要求有裁定額的協定;3)折衷及棄權協定。
首先來講,在您收到主治醫師或州獨立醫師(亦稱為“合格醫療評估小組”)出具的最大醫療改善報告(MMI)後,案件基本上已經進入最後階段。在這個階段,受傷工作者(通過其律師)可以與負責工傷賠償的保險公司協定具體的賠償額。在未達成協議情況下,雙方進入法庭審判程式。在此情況下,會出現三種處理結果:
1)工傷賠償行政法官做出判決及裁定/裁決:如雙方未就賠償達成任何協議,須將案件提請法庭審判。工傷賠償行政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述後,結合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做出最終判定,包括但不限於暫時完全傷殘(TTD)、永久傷殘(PD)及將來發生的醫療費等。工傷賠償行政法官的決定稱為判決及裁定/裁決。除非任何一方提出上訴,該等判決及裁定/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2)折衷及棄權協定:若雙方可就賠償及將來的醫療費用達成協議,雙方做出的協定稱為折衷及棄權協定。折衷及棄權協定,從本質上說,是保險公司/被告支付全部將來醫療費用的唯一方式。這意味著,一旦雙方做出折衷及棄權協定,並由法官做出最終折衷及棄權裁決,工傷賠償公司不再對受傷工作者的工傷負責。在折衷及棄權協定中,被告一次性支付所協定的具體數額。該一次性款額,從本質上來講,取決於對您的工傷賠償案件的評估。評估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,所以要做好評估,並不容易。最好的做法是請專業的工傷賠償律師來幫您做評估。作為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,我們可以為客戶的折衷及棄權協定做出公正、合理的評估。
3)要求有裁定額的協定:該協定僅解決賠償問題。亦即,將來的醫療費用是開放性的,受傷工作者可以繼續接受工傷治療,但有一個限定條件:必須在工傷賠償保險公司的合作醫療範圍內接受治療(即由保險公司指定的醫生為受傷工作者做治療)。很多受傷工作者希望能夠自主選擇治療醫師,因此不願通過有裁定額的協定來進行賠償處理。
案例展示:一名麵包師在工作期間傷到了右膝,並提出工傷賠償。他右膝的傷勢連帶左膝也開始出現問題。合格醫療平評估小組(PQME)為其出具了一份MMI報告,報告指出,該名麵包師的永久傷殘比例為23%(合26245美金),並建議為其左膝提供將來的醫療費用。該麵包師的雇主稱,PQME對麵包師受傷後可從事的工作做出了限制,無法繼續為其提供合適的崗位,麵包師因此失業,沒有收入來源。在這種情況下,他想通過一次性支付方式獲得工傷賠償,其中包括支付其全部的將來醫療費用。最終,我們通過折衷及棄權協定為其爭取到6萬美金的賠償和失業補充福利憑證。